上海一中院: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5日
央广网上海3月3日(记者周洪 通讯员李潇)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刚刚生效,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贷案件。一男子为了跟妻子顺利离婚,借情人的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归还借款,其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份判决正契合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精神,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丈夫被情人催债 其妻被诉连带清偿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奇就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想出支付王倩补偿金的办法,好让王倩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向张英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钱款也于离婚当日由林奇转账至王倩账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的感情也没能走得长久,相处不到一年,林奇与张英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过金融机构向林奇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1、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2、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林奇称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人民币31万元。
就张英与林奇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且该主张与张英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张英汇给林奇 31 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倩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 2015 年初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故二审改判驳回张英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